1)火灾危险性分类。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-2006)规定,正丙醇、乙醇、异丙
醇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小于28℃,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;正丁醇、环己酮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大于或等于28℃,但小于60℃,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乙类;乙二醇、二甘醇、丙二醇和轻柴油储罐储存物品闪点大于或等于60℃,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。上述储存物品除环己酮、轻柴油外均为水溶性物质。
2)室外消火栓。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-2006)规定,该储罐区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,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储罐计算。储罐区消防给水系统采用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,压力为0.70~1.20MPa。消防给水管道为环状布置,其进水管不少于两条,并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,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超过5个;消火栓选用地上式消火栓,间距不超过60m,沿罐区四周道路边设置。
3)泡沫灭火系统。该储罐区内除了环己酮和轻柴油罐外,其他储罐储存物品均为水溶性物质,发生火灾时需用抗溶性泡沫液灭火。考虑到目前我国泡沫消防车内装备的泡沫液大多为普通泡沫液,不适合扑救水溶性物质发生的火灾。因此,该储罐区灭火使用抗溶性泡沫液,采用固定的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。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、泡沫炮和泡沫管枪灭火所需的灭火用水量之和确定,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(GB 50151--2010)、《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(GB 50338--2003)的相关规定计算。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1/min.m2。泡沫灭火系统由泡沫产生器、泡沫比例混合器、泡沫液储罐和泡沫泵及供水设施组成。储存水溶性可燃液储罐不能应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灭火。一个储罐组(区)内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储罐,其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液应选用抗溶性泡沫液。
4)水喷淋冷却系统。该储罐区设置了固定的水喷淋冷却系统,其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。距起火罐罐壁1.50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均应进行冷却。冷却水供给强度为0.501/s·m,起火罐按储罐周长计算,相邻储罐按罐周长一半计算。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,冷却水量可按四个计算。水喷淋冷却系统由水幕喷头、雨淋阀组和供水设施组成。
5)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-2006)第8.2.4条规定,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
(区)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。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、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,利用天然水源时,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%,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。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。每台消防水泵应有独立的吸水管;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,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,当其中一条检修时,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。消防水泵应设柴油机驱动泵作为备用泵,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以上的要求。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设消防应急照明,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,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。
6)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-2006)和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(GB
50160--2008)的规定,甲、乙、丙类液体储罐(区)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电话,并应在罐组四周道路边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,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。
7)建筑灭火器。根据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(GB 50140--2005)规定,该甲、乙、丙类液
体储罐(区)应配置建筑灭火器。灭火器配置场所火灾种类为B类,闪点小于60%的可燃液体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;闪点大于或等于60℃的液体为中危险级。应配置泡沫灭火器或干粉灭火器,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储罐的占地面积计算。